作者: Bonescythe (歸夢不知山水長)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法律系女畢業生 嗆師「噁心」恐被告
時間: Sat Jul 14 12:04:18 2012
※ 引述《vango831018 (徒弟)》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法律系女畢業生 嗆師「噁心」恐被告
: 時間: Sat Jul 14 11:55:40 2012
:
: 法律系女畢業生 嗆師「噁心」恐被告
:
: 2012年07月14日
:
: 【魏斌╱高雄報導】高雄大學法律學系一名林姓女畢業生,因不滿林姓助理教授太慢報成
: 績,竟在臉書發文怒罵「一想到你就覺得噁心、死娘娘」,引起同系學生反彈,反嗆「讀
: 法律還公然侮辱人,知法犯法!」這起爭端在臉書延燒多日,遭辱罵助理教授已展開蒐證
: ,不排除提告。
:
: 網路言論須負責
:
: 投訴學生說,這起爭端是因畢業成績引發,發文嗆師的女同學覺得老師一直沒報成績,領
: 畢業證書時間又快到,本月二日在臉書發文罵人,並以同音異字的諧音直接點名,還有人
: 按「讚」。遭點名的助理教授低調不願受訪,但在臉書留言提醒同學注意法律責任,並要
: 求發文者說明,否則將依公然侮辱罪追究。
:
: 一名不願具名畢業生說,「老師的成績確實報得比較慢,但他是為了讓成績比較差的畢業
: 生有補救時間。」一名畢業生說,「嗆師、按讚的學生有2人考取法律研究所,很諷刺!
: 」
:
: 高雄大學主任祕書張永明說,正與老師溝通,期盼同學以此為借鏡,「網路也須為自己言
: 行負責,以免觸法。」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4/34367996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69.231.167
: 推 s110269:噁心、死娘娘....騜表示: 07/14 11:56
: → valenci:問題是"死娘娘"吧? 07/14 11:56
: → Leeng:會被同系捅 應該人緣有點... 07/14 11:56
: → Leeleo:這篇文怎麼沒順便問問老師的性向 娘娘勒 07/14 11:56
: → ccl007:罵人家娘已經很過分了 還加個死字 難怪你被告 07/14 11:57
: 推 MJdavid:習法犯法 07/14 11:57
: → p910520670:這也算一堂法律教育吧.. 07/14 11:57
: → rererere147:沒有噓按阿 07/14 11:57
: 推 azumi96:又要溝通期盼以此為借鏡 該告的不告還要這些法律系幹嘛 07/14 11:57
: 推 ameko34:所以按讚會被當共犯囉 07/14 11:58
: 推 beontop:死娘娘 07/14 11:58
: 推 musichour:上法律課有教 就是因為學法律才不該輕易開啟訴訟 07/14 11:59
我倒是很懷疑同學的說法,「知法犯法」是很保守、封建的批判。
這些同學真的有這樣說的話,多半是那個人人緣不好。
公然侮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然而在刑法,刑法以保護法益為主體
,法益就是多數人有利益的狀態,公然侮辱侵害到什麼多數人有利益的
狀態?
名譽感情?
這其實沒有「不好」到「偉大」的中華民國要跳出來用刑法制裁,完全
可以交由私人之間以民法解決。
再說,如果你的名譽有那麼重要,罵你的人被關也沒啥回復名譽的作用
,民事法上卻可以請求各種道歉形式。
唸法律如果要盲從法律,那念來幹麻?
刑法一百條才修改剛過二十年,台灣的法治教育還是有很大的空間。
網路適不適用這個罪章也有很大的問題,當然在這裡網路只是傳播工具啦。
--
==================================================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 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63
只有會被侵害的東西我們才為他們立罪保護
所以侮辱公署罪代表中華民國立法者覺得政府機關廢到會被侮辱而不是尊重
公然侮辱罪同理囉
推 hrma:FB 算公開嗎? 07/14 12:05
推 swordmr20:喔喔 07/14 12:06
推 jamesyu545:5F死娘娘? 07/14 12:06
推 uyn:公然侮辱被拿來濫用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Y 07/14 12:06
→ heero0333:FB算公開空間 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就構成 07/14 12:07
推 ccl007:台灣比較需要規範歧視群體的用語 個人的根本沒必要處罰 07/14 12:07
→ fgki543:你對法益的認識怪怪的,照你這樣說被罵就只能認了? 07/14 12:07
我覺得你的認識才怪怪的,相當右派
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國家有什麼義務要介入?有什麼理由?
只有在表達法敵對(包括對他人權利的不尊重、對社會的敵對)到達相當高層次的時候
國家才有理由介入,這個介入基於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等理由
回到主題
公然侮辱顯然是對個人的不知道什麼鬼的利益的侵害
這個利益有沒有重要到國家動用刑罰權是正當的?
個人的感情是相當複雜的,國家事實上根本不可能
去建立一套標準斷定什麼樣是侮辱,否則就是在定義
言論自由的界線
這是相當危險的
→ ccl007:用民事的告就好了 滿嘴髒話罵人貶損的是自己本身 07/14 12:07
→ ccl007:沒人叫你認呀 美國有雜誌直接諷刺某政客初夜是媽媽教的 07/14 12:08
→ ccl007:人家也是告民事賠錢 07/14 12:09
噓 belmontc:你要怪就去怪509號解釋 把名譽是第二生命這種過度擴張的 07/14 12:09
→ belmontc:東西塞到大法官解釋裡面,讓人以名譽受損就猶如性命威脅 07/14 12:10
509號我覺得很惡搞
怎麼會是客觀處罰條件的限縮,不法如果成立等於認定非真實惡意的言論同樣有
可非價性欸。
→ taiwanlaws:我跟原PO理念相同 也認為不需用刑罰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 07/14 12:12
推 ccl007:就跟通姦罪一樣 要等到我們這一代上去還有辦法改 07/14 12:13
國家偉大到連跟誰打砲都能管
→ ccl007:社會上很多人老人價值觀是很難改的 跟鄉民也是有很保守的 07/14 12:14
同意。
保守在我看來就是惰於思考,把人關起來就能解決一切問題嗎?
如果公然侮辱有存在於刑法體系的理由,也絕對不可能是基於
被害者的爽快,這只是反射利益而已。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16)
推 KAOKAOKAO:受益良多的觀點 07/14 12:15
→ ccl007:價值觀只是現在沒高手願意敢PO文反擊 ^ ^ 07/14 12:15
→ belmontc:講到通姦罪,這東西明明根本沒有維護社會安定的能力與效用 07/14 12:15
噓 adapt:不同意,隨便罵人本就不對 07/14 12:15
不要跳針了
我沒說過罵人是對的
你可以用民事法解決,看要登報道歉還是賠錢
再說因為有刑法限制,實務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字都不高。
去刑化才真正可以體現人的名譽的價值。
→ ccl007:大法官也常在做的就是他們那輩的價值觀展現 07/14 12:16
→ belmontc:有的只是他媽的鞏固夫妻對於對世主張有配偶的交配權而已 07/14 12:16
通姦罪的姦字沒有改為性交
還有一個刑法上可以推論的理由,
就是立法者只怕小孩拜的不是他們的祖先,所以只禁止性器官的交合(姦)
而不適用包括肛交、口交的性交
所以WEGO如果只有口交,應該是不算通姦
推 Syffence:推 人民之間的爭執實在沒必要用刑 07/14 12:18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19)
→ belmontc:又一個鄉愿的想法,如果不對的東西都要用刑法那何不把欠錢 07/14 12:19
→ adapt:對不起我看錯了,我以為您是連民事都反對,真抱歉 07/14 12:19
→ belmontc:的人全部抓去槍斃? 有些東西民事就能解決了何必都扯刑事 07/14 12:20
→ ccl007:欠錢的把債權賣給國家 台灣政府討債功能可是一流的 XDDDDDD 07/14 12:23
這個想法政府有替您實現一點了
債務人倒債還要被關,好口怕,政府跳票都沒事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24)
→ belmontc:討債能力一流?看過這麼多欠稅大戶,對這句我只能語帶保留 07/14 12:24
→ musichour:你到底再說什麼阿=.=" 法律本來就應該是當作最後武器用 07/14 12:25
→ musichour:的 今天打分數的老師覺得沒什麼 為什麼一定非要搞到上法 07/14 12:25
→ ccl007:大戶有背景的 有得請立委律師等顧問靠那又另當別論了 07/14 12:26
→ musichour:院? 世界上除了法律是沒有別的手段了逆?? 07/14 12:26
你那麼兇幹麻,我才覺得你沒看懂
最後手段性是刑事法的特點,民事法拿來當最後手段?
對不起,沒得最後,一定受法律規定,就算有可以放棄的權利也是出於
法律的允許
更不用提限制政府的行政法了
最後手段性正是我的論點好嗎,你膩膩膩的幹麻?
法律作為權威的價值分配,本來就要審慎考慮,
因此不法程度最高的刑法自然要作為最後的無可奈何的手段
所以我才主張公然侮辱、通姦去刑化
這樣懂嗎?
你個人自己要不要告,是你的權益,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憲法沒有說你要把訴訟當最後手段
如果有人傷害妳,你要最後才告他傷害罪?這之前先跟他交朋友看看?
有人欠你錢,你要不要告也是你的自由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30)
→ belmontc:他沒說錯阿,他是批判不管大小事都有人把最後武器濫用啊 07/14 12:26
→ riverchou:那如果我今天動手傷害了某人,沒有侵害到多數人的權益,也 07/14 12:27
→ riverchou:不該用刑法囉? 07/14 12:27
→ musichour:老師通常第一堂課就有教這個內涵了吧 你回去溫習一下 07/14 12:28
溫習咧,你這話也太自以為是了
訟則必凶是多老的觀念
有國家替你做擔保怎麼會不好?
你根本沒搞懂最後手段性的概念
要不要告都是你自己的自由
我說的是「政府」,政府應該怎麼做的問題
推 lauto:其實你講的有點道理,對我來說也是新的觀念 07/14 12:28
→ musichour:還是你們老師說對方違法就告就對了? 07/14 12:28
→ musichour:我不是說上法院是錯的 而是當事人可接受何必硬要上法院? 07/14 12:30
違法,違什麼法?你扎稻草人也要扎好
違民事法,你要不要告看你心情
違刑事法,告訴乃論只是程序要件,你不發動檢察官不能追訴,公訴的話
你要不要告都跟你無關
違行政法,大底同民事法
你到底懂不懂你在說什麼?
推 Syffence:r大不需要無限上綱...照你這樣說殺了一個人也不需用刑了 07/14 12:31
→ musichour:對不起 我錯了大家盡量告吧 現在律師很可憐多點案件也好 07/14 12:31
→ musichour:大義之前還是飯碗重要 請大家多多開啟訴訟拯救法律同學 07/14 12:32
大義?我還義大利咧
大義就是讓人滅親的時候用的啦
什麼大義?
義大在觀音山上啦
→ riverchou:我不是讀法的,只是好奇原po說的原則是否可以成為所有狀 07/14 12:32
推 belmontc:總覺得今天跳針的人還真多...... 07/14 12:32
→ riverchou:況判斷的準則 07/14 12:32
未必是所有,但我絕對是有所本的
這不是我自己創立的概念,我沒這麼偉大
很多法律系老師都有這樣想法,我只是後繼者
更多的是海外各法系的先進民主國家有這樣的思潮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37)
噓 nsr150xx:噁心、死娘娘 07/14 13:27
標題: Re: [新聞] 法律系女畢業生 嗆師「噁心」恐被告
時間: Sat Jul 14 12:04:18 2012
※ 引述《vango831018 (徒弟)》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法律系女畢業生 嗆師「噁心」恐被告
: 時間: Sat Jul 14 11:55:40 2012
:
: 法律系女畢業生 嗆師「噁心」恐被告
:
: 2012年07月14日
:
: 【魏斌╱高雄報導】高雄大學法律學系一名林姓女畢業生,因不滿林姓助理教授太慢報成
: 績,竟在臉書發文怒罵「一想到你就覺得噁心、死娘娘」,引起同系學生反彈,反嗆「讀
: 法律還公然侮辱人,知法犯法!」這起爭端在臉書延燒多日,遭辱罵助理教授已展開蒐證
: ,不排除提告。
:
: 網路言論須負責
:
: 投訴學生說,這起爭端是因畢業成績引發,發文嗆師的女同學覺得老師一直沒報成績,領
: 畢業證書時間又快到,本月二日在臉書發文罵人,並以同音異字的諧音直接點名,還有人
: 按「讚」。遭點名的助理教授低調不願受訪,但在臉書留言提醒同學注意法律責任,並要
: 求發文者說明,否則將依公然侮辱罪追究。
:
: 一名不願具名畢業生說,「老師的成績確實報得比較慢,但他是為了讓成績比較差的畢業
: 生有補救時間。」一名畢業生說,「嗆師、按讚的學生有2人考取法律研究所,很諷刺!
: 」
:
: 高雄大學主任祕書張永明說,正與老師溝通,期盼同學以此為借鏡,「網路也須為自己言
: 行負責,以免觸法。」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4/3436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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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69.231.167
: 推 s110269:噁心、死娘娘....騜表示: 07/14 11:56
: → valenci:問題是"死娘娘"吧? 07/14 11:56
: → Leeng:會被同系捅 應該人緣有點... 07/14 11:56
: → Leeleo:這篇文怎麼沒順便問問老師的性向 娘娘勒 07/14 11:56
: → ccl007:罵人家娘已經很過分了 還加個死字 難怪你被告 07/14 11:57
: 推 MJdavid:習法犯法 07/14 11:57
: → p910520670:這也算一堂法律教育吧.. 07/14 11:57
: → rererere147:沒有噓按阿 07/14 11:57
: 推 azumi96:又要溝通期盼以此為借鏡 該告的不告還要這些法律系幹嘛 07/14 11:57
: 推 ameko34:所以按讚會被當共犯囉 07/14 11:58
: 推 beontop:死娘娘 07/14 11:58
: 推 musichour:上法律課有教 就是因為學法律才不該輕易開啟訴訟 07/14 11:59
我倒是很懷疑同學的說法,「知法犯法」是很保守、封建的批判。
這些同學真的有這樣說的話,多半是那個人人緣不好。
公然侮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然而在刑法,刑法以保護法益為主體
,法益就是多數人有利益的狀態,公然侮辱侵害到什麼多數人有利益的
狀態?
名譽感情?
這其實沒有「不好」到「偉大」的中華民國要跳出來用刑法制裁,完全
可以交由私人之間以民法解決。
再說,如果你的名譽有那麼重要,罵你的人被關也沒啥回復名譽的作用
,民事法上卻可以請求各種道歉形式。
唸法律如果要盲從法律,那念來幹麻?
刑法一百條才修改剛過二十年,台灣的法治教育還是有很大的空間。
網路適不適用這個罪章也有很大的問題,當然在這裡網路只是傳播工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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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 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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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63
只有會被侵害的東西我們才為他們立罪保護
所以侮辱公署罪代表中華民國立法者覺得政府機關廢到會被侮辱而不是尊重
公然侮辱罪同理囉
推 hrma:FB 算公開嗎? 07/14 12:05
推 swordmr20:喔喔 07/14 12:06
推 jamesyu545:5F死娘娘? 07/14 12:06
推 uyn:公然侮辱被拿來濫用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Y 07/14 12:06
→ heero0333:FB算公開空間 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就構成 07/14 12:07
推 ccl007:台灣比較需要規範歧視群體的用語 個人的根本沒必要處罰 07/14 12:07
→ fgki543:你對法益的認識怪怪的,照你這樣說被罵就只能認了? 07/14 12:07
我覺得你的認識才怪怪的,相當右派
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國家有什麼義務要介入?有什麼理由?
只有在表達法敵對(包括對他人權利的不尊重、對社會的敵對)到達相當高層次的時候
國家才有理由介入,這個介入基於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等理由
回到主題
公然侮辱顯然是對個人的不知道什麼鬼的利益的侵害
這個利益有沒有重要到國家動用刑罰權是正當的?
個人的感情是相當複雜的,國家事實上根本不可能
去建立一套標準斷定什麼樣是侮辱,否則就是在定義
言論自由的界線
這是相當危險的
→ ccl007:用民事的告就好了 滿嘴髒話罵人貶損的是自己本身 07/14 12:07
→ ccl007:沒人叫你認呀 美國有雜誌直接諷刺某政客初夜是媽媽教的 07/14 12:08
→ ccl007:人家也是告民事賠錢 07/14 12:09
噓 belmontc:你要怪就去怪509號解釋 把名譽是第二生命這種過度擴張的 07/14 12:09
→ belmontc:東西塞到大法官解釋裡面,讓人以名譽受損就猶如性命威脅 07/14 12:10
509號我覺得很惡搞
怎麼會是客觀處罰條件的限縮,不法如果成立等於認定非真實惡意的言論同樣有
可非價性欸。
→ taiwanlaws:我跟原PO理念相同 也認為不需用刑罰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 07/14 12:12
推 ccl007:就跟通姦罪一樣 要等到我們這一代上去還有辦法改 07/14 12:13
國家偉大到連跟誰打砲都能管
→ ccl007:社會上很多人老人價值觀是很難改的 跟鄉民也是有很保守的 07/14 12:14
同意。
保守在我看來就是惰於思考,把人關起來就能解決一切問題嗎?
如果公然侮辱有存在於刑法體系的理由,也絕對不可能是基於
被害者的爽快,這只是反射利益而已。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16)
推 KAOKAOKAO:受益良多的觀點 07/14 12:15
→ ccl007:價值觀只是現在沒高手願意敢PO文反擊 ^ ^ 07/14 12:15
→ belmontc:講到通姦罪,這東西明明根本沒有維護社會安定的能力與效用 07/14 12:15
噓 adapt:不同意,隨便罵人本就不對 07/14 12:15
不要跳針了
我沒說過罵人是對的
你可以用民事法解決,看要登報道歉還是賠錢
再說因為有刑法限制,實務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字都不高。
去刑化才真正可以體現人的名譽的價值。
→ ccl007:大法官也常在做的就是他們那輩的價值觀展現 07/14 12:16
→ belmontc:有的只是他媽的鞏固夫妻對於對世主張有配偶的交配權而已 07/14 12:16
通姦罪的姦字沒有改為性交
還有一個刑法上可以推論的理由,
就是立法者只怕小孩拜的不是他們的祖先,所以只禁止性器官的交合(姦)
而不適用包括肛交、口交的性交
所以WEGO如果只有口交,應該是不算通姦
推 Syffence:推 人民之間的爭執實在沒必要用刑 07/14 12:18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19)
→ belmontc:又一個鄉愿的想法,如果不對的東西都要用刑法那何不把欠錢 07/14 12:19
→ adapt:對不起我看錯了,我以為您是連民事都反對,真抱歉 07/14 12:19
→ belmontc:的人全部抓去槍斃? 有些東西民事就能解決了何必都扯刑事 07/14 12:20
→ ccl007:欠錢的把債權賣給國家 台灣政府討債功能可是一流的 XDDDDDD 07/14 12:23
這個想法政府有替您實現一點了
債務人倒債還要被關,好口怕,政府跳票都沒事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24)
→ belmontc:討債能力一流?看過這麼多欠稅大戶,對這句我只能語帶保留 07/14 12:24
→ musichour:你到底再說什麼阿=.=" 法律本來就應該是當作最後武器用 07/14 12:25
→ musichour:的 今天打分數的老師覺得沒什麼 為什麼一定非要搞到上法 07/14 12:25
→ ccl007:大戶有背景的 有得請立委律師等顧問靠那又另當別論了 07/14 12:26
→ musichour:院? 世界上除了法律是沒有別的手段了逆?? 07/14 12:26
你那麼兇幹麻,我才覺得你沒看懂
最後手段性是刑事法的特點,民事法拿來當最後手段?
對不起,沒得最後,一定受法律規定,就算有可以放棄的權利也是出於
法律的允許
更不用提限制政府的行政法了
最後手段性正是我的論點好嗎,你膩膩膩的幹麻?
法律作為權威的價值分配,本來就要審慎考慮,
因此不法程度最高的刑法自然要作為最後的無可奈何的手段
所以我才主張公然侮辱、通姦去刑化
這樣懂嗎?
你個人自己要不要告,是你的權益,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憲法沒有說你要把訴訟當最後手段
如果有人傷害妳,你要最後才告他傷害罪?這之前先跟他交朋友看看?
有人欠你錢,你要不要告也是你的自由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30)
→ belmontc:他沒說錯阿,他是批判不管大小事都有人把最後武器濫用啊 07/14 12:26
→ riverchou:那如果我今天動手傷害了某人,沒有侵害到多數人的權益,也 07/14 12:27
→ riverchou:不該用刑法囉? 07/14 12:27
→ musichour:老師通常第一堂課就有教這個內涵了吧 你回去溫習一下 07/14 12:28
溫習咧,你這話也太自以為是了
訟則必凶是多老的觀念
有國家替你做擔保怎麼會不好?
你根本沒搞懂最後手段性的概念
要不要告都是你自己的自由
我說的是「政府」,政府應該怎麼做的問題
推 lauto:其實你講的有點道理,對我來說也是新的觀念 07/14 12:28
→ musichour:還是你們老師說對方違法就告就對了? 07/14 12:28
→ musichour:我不是說上法院是錯的 而是當事人可接受何必硬要上法院? 07/14 12:30
違法,違什麼法?你扎稻草人也要扎好
違民事法,你要不要告看你心情
違刑事法,告訴乃論只是程序要件,你不發動檢察官不能追訴,公訴的話
你要不要告都跟你無關
違行政法,大底同民事法
你到底懂不懂你在說什麼?
推 Syffence:r大不需要無限上綱...照你這樣說殺了一個人也不需用刑了 07/14 12:31
→ musichour:對不起 我錯了大家盡量告吧 現在律師很可憐多點案件也好 07/14 12:31
→ musichour:大義之前還是飯碗重要 請大家多多開啟訴訟拯救法律同學 07/14 12:32
大義?我還義大利咧
大義就是讓人滅親的時候用的啦
什麼大義?
義大在觀音山上啦
→ riverchou:我不是讀法的,只是好奇原po說的原則是否可以成為所有狀 07/14 12:32
推 belmontc:總覺得今天跳針的人還真多...... 07/14 12:32
→ riverchou:況判斷的準則 07/14 12:32
未必是所有,但我絕對是有所本的
這不是我自己創立的概念,我沒這麼偉大
很多法律系老師都有這樣想法,我只是後繼者
更多的是海外各法系的先進民主國家有這樣的思潮
※ 編輯: Bonescythe 來自: 210.69.138.163 (07/14 12:37)
噓 nsr150xx:噁心、死娘娘 07/1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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