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TAT () 站內: TaichungBun
標題: Re: [閒聊] 這是哪個社區,會不會爆炸呢???
時間: Sat Jul 14 08:48:35 2012
依消防法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
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
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裡面提到達管制量應設置相關設備
又依
本法第42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
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
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
用之處分。
是無勸導的,應直接開罰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規定達管制量應該設哪些東西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第三條-------管制量跟管制物品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DOC
柴油管制量為1000公升
又依消防署 內授消 字第 0980820938 號
二、查本部 87 年 10 月 1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756 號函發消防
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4 之決議係有關設置發電
機場所(以下簡稱發電機室)之建築物構造、發電機檢修之預留必要
空間及發電機運轉時之通風、排氣設備之配置等規定;另公共危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 33、34 條等係有關室內儲槽場所之建築物構造、儲槽檢修之預留
必要空間、儲槽構造、採光、照明、通風、排氣設備、集液設施及防
止流出措施等規定,先予敘明。
三、如新設發電機之燃料儲槽所儲存之柴油未達管制量,該燃料儲槽得設
於發電機室,並準用上開函釋之規定;惟儲存之柴油如已達管制量以
上時,燃料儲槽不得與發電機設置於同一防火區劃,應依管理辦法之
規定設於儲槽專用室,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並應符合該管理辦法有關
室內儲槽場所相關規定。
文心國宅既然是在修法前設置
依公共危險 第79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
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
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應該是在2年完成改善
有點長
簡單說
就是消防法第15條規定公共危險部分 罰則在42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有說本法是從第15條延伸出來的 罰則部分也是引用消防法
如果F大對於法條有疑慮,直接找消防局相關科室或者消防署
相信都有更完整解答
我就我之前準備消防設備士所念到的給你做解答 為個人看法
--------------------------------------------
我相信法規訂定是為了讓人民更加的安全
也可以說法規是安全最低的底線 畢竟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以上為個人看法,請勿有任何轉帖引用
有錯還請糾正。
※ 引述《fooioi (黑蘇打)》之銘言:
: 文心國宅於1997年開始販售
: 消防法規於2006規定發電機油槽容量
: 也就是說當初蓋的時候完全合乎法規
: 但是之後的法令溯及既往
: 要所有蓋好的設備必須符合規範
: 影片中住戶提到,新法規規定儲油槽必須剛好1000公升
: 不能多也不能少
: 就算1200公升的油槽,只裝1000公升的油也不行
: 那幾乎是2006年前蓋的大樓都得重新更換設備
: 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 如果說以法規規定為理由
: 那必須思考的是為何1000公升就安全
: 多一分或少一分都不安全
: 難道1000公升會產生結界保護嗎??
: 相關法令制定的官員在想什麼??
: 還是背後的商機造就這麼不合理的法規
: 另外,如同影片中提到的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安全管理辦法中
: 真的找不到有關易然液體儲存量的規定
: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LAW/FLAWDAT0201.asp)
: 不知道消防局依據哪一條開罰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4.162.202
推 fooioi:法令的確是保護人的利器 有時候或於制式或嚴苛的法令 反而 07/14 09:11
→ fooioi:成為執法者的利益籌碼 07/14 09:12
→ fooioi:像是之前討論很熱烈的pub火災 事故發生之後全台中pub幾乎都 07/14 09:15
→ fooioi:關門 那之前安檢又是怎麼通過的 大家心裡有數 07/14 09:16
→ fooioi:與其制定那樣不合時宜的法規而放水通行 不如檢討法規與現實 07/14 09:18
→ fooioi:狀況作修改 07/14 09:19
推 ppp9527:小弟剛好有很多危物新建及改善會審及會勘的經驗,其實 07/14 09:51
→ ppp9527:雙方各退一步,大樓花點費用即可解決(換成950L儲槽) 07/14 09:52
→ ppp9527:消防局依法(含解釋令)開罰,依法有據,只是執行細緻度 07/14 09:55
→ ppp9527:要再提升,地下層的室內儲槽場所要作通風及排出真的不易 07/14 09:57
→ ppp9527:如不巧槽室附近沒有管道,要如何讓風管貫穿樓板至4m以上 07/14 10:02
→ ppp9527:其實民國90~91年時,好像有條柴油槽解釋令,只是後來廢除 07/14 10:05
→ ppp9527:當時很多大樓都引用這條解釋令,讓發電機柴油槽合法 07/14 10:08
標題: Re: [閒聊] 這是哪個社區,會不會爆炸呢???
時間: Sat Jul 14 08:48:35 2012
依消防法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
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
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裡面提到達管制量應設置相關設備
又依
本法第42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
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
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
用之處分。
是無勸導的,應直接開罰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規定達管制量應該設哪些東西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第三條-------管制量跟管制物品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DOC
柴油管制量為1000公升
又依消防署 內授消 字第 0980820938 號
二、查本部 87 年 10 月 1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756 號函發消防
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4 之決議係有關設置發電
機場所(以下簡稱發電機室)之建築物構造、發電機檢修之預留必要
空間及發電機運轉時之通風、排氣設備之配置等規定;另公共危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 33、34 條等係有關室內儲槽場所之建築物構造、儲槽檢修之預留
必要空間、儲槽構造、採光、照明、通風、排氣設備、集液設施及防
止流出措施等規定,先予敘明。
三、如新設發電機之燃料儲槽所儲存之柴油未達管制量,該燃料儲槽得設
於發電機室,並準用上開函釋之規定;惟儲存之柴油如已達管制量以
上時,燃料儲槽不得與發電機設置於同一防火區劃,應依管理辦法之
規定設於儲槽專用室,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並應符合該管理辦法有關
室內儲槽場所相關規定。
文心國宅既然是在修法前設置
依公共危險 第79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
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
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應該是在2年完成改善
有點長
簡單說
就是消防法第15條規定公共危險部分 罰則在42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有說本法是從第15條延伸出來的 罰則部分也是引用消防法
如果F大對於法條有疑慮,直接找消防局相關科室或者消防署
相信都有更完整解答
我就我之前準備消防設備士所念到的給你做解答 為個人看法
--------------------------------------------
我相信法規訂定是為了讓人民更加的安全
也可以說法規是安全最低的底線 畢竟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以上為個人看法,請勿有任何轉帖引用
有錯還請糾正。
※ 引述《fooioi (黑蘇打)》之銘言:
: 文心國宅於1997年開始販售
: 消防法規於2006規定發電機油槽容量
: 也就是說當初蓋的時候完全合乎法規
: 但是之後的法令溯及既往
: 要所有蓋好的設備必須符合規範
: 影片中住戶提到,新法規規定儲油槽必須剛好1000公升
: 不能多也不能少
: 就算1200公升的油槽,只裝1000公升的油也不行
: 那幾乎是2006年前蓋的大樓都得重新更換設備
: 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 如果說以法規規定為理由
: 那必須思考的是為何1000公升就安全
: 多一分或少一分都不安全
: 難道1000公升會產生結界保護嗎??
: 相關法令制定的官員在想什麼??
: 還是背後的商機造就這麼不合理的法規
: 另外,如同影片中提到的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安全管理辦法中
: 真的找不到有關易然液體儲存量的規定
: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LAW/FLAWDAT0201.asp)
: 不知道消防局依據哪一條開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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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4.162.202
推 fooioi:法令的確是保護人的利器 有時候或於制式或嚴苛的法令 反而 07/14 09:11
→ fooioi:成為執法者的利益籌碼 07/14 09:12
→ fooioi:像是之前討論很熱烈的pub火災 事故發生之後全台中pub幾乎都 07/14 09:15
→ fooioi:關門 那之前安檢又是怎麼通過的 大家心裡有數 07/14 09:16
→ fooioi:與其制定那樣不合時宜的法規而放水通行 不如檢討法規與現實 07/14 09:18
→ fooioi:狀況作修改 07/14 09:19
推 ppp9527:小弟剛好有很多危物新建及改善會審及會勘的經驗,其實 07/14 09:51
→ ppp9527:雙方各退一步,大樓花點費用即可解決(換成950L儲槽) 07/14 09:52
→ ppp9527:消防局依法(含解釋令)開罰,依法有據,只是執行細緻度 07/14 09:55
→ ppp9527:要再提升,地下層的室內儲槽場所要作通風及排出真的不易 07/14 09:57
→ ppp9527:如不巧槽室附近沒有管道,要如何讓風管貫穿樓板至4m以上 07/14 10:02
→ ppp9527:其實民國90~91年時,好像有條柴油槽解釋令,只是後來廢除 07/14 10:05
→ ppp9527:當時很多大樓都引用這條解釋令,讓發電機柴油槽合法 07/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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