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mify (目標:open將變小正太) 站內: Chat82gether
標題: Re: [討論] 板標的意思是?
時間: Thu Jul 19 23:55:52 2012
我知道大家都想直接看結論
那我就直接從結論上來回應
※ 引述《pegtom (蛤?)》之銘言:
(因為a大那篇的內文太長了,這篇直接討論結論)
1.賣家≠賣方=轉讓者
因此:是賣家的話,購買者可以要求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
是賣方的話,購買者不可以七天鑑賞期要求無條件退貨(款式不愛、布料太差…)
2.賣方(轉讓者)如果出售(轉讓)的物品是有瑕疵,購買者(被轉讓者)可要求退款或補償
針對第一點
你的結論並不是我表達的東西
出賣人(法律用語)
│
┌────┼────┐
賣方 賣家 轉讓者(轉讓人) (白話生活用語)
│
┌──────┐
適用 不適用
消保法 消保法的
的賣家 個人賣家
(如出清個人物品的露天、雅虎、
ptt二手跳蚤市場或其他平台管道的賣家)
則適用民法的買賣契約篇章
所以,適用消保法的賣家,才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
不適用消保法的賣家,那就回歸民法,依民法處理。
(轉讓者一樣是適用民法而非消保法)。
ptt洽特板的出賣人我之所以定義為轉讓者(或轉讓人)而非賣家
除了轉讓者的確有不同於一般賣家的特別條件以外
更是有刻意區別於一般賣家的意涵在裡頭。
試想,如果你是買受人,你在洽特板所拿到的東西,
跟其他平台相比,你可以很放心你從轉讓者那裡拿到的一定是全新品。
如果不是,你至少有一定的後續機制可以處理這個不誠實的轉讓者,
但其他平台管道可沒有如此嚴謹的交易環境。
(就像我先生之前幫我物色新手機,在某個多在賣二手手機的網站,
在這裡,無論你是買家還是賣家,被放鴿子是很稀鬆平常的,
被放鴿子會不會生氣?會啊,可是苦無辦法啊,因為你只知道對方的網路帳號
卻不曉得對方的真正個人資料,你無法報黑、無法有其他後續的處置)
換個立場,今天你是出賣人,有個正名叫做轉讓者,
你有個不同於一般交易平台賣家的最大優勢,
那就是我們默認洽特中,買受人不能像其他平台的買家般議價。
我們一般社會通念都認為對方是賣家,所以殺價是可以被允許的,
但在洽特的文化環境當中,我們卻不成文的限制了買受人這樣的行為,
就是因為我們處在一個名為批踢踢洽特板的環境裡,
為了保護受讓者,所以規定轉讓者不能營利;
相同的,轉讓者也必須有所保護,所以默認受讓者不太能自由議價。
既然洽特裡的買賣行為跟外面的世界有不一樣的地方,
那麼,給洽特的出賣人稱呼做轉讓人又有什麼多餘或是不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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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那接下來我針對p大的問題來做回應
A.瑕疵怎麼定義? (可大可小,版上不少關於合購物品的瑕疵爭議,似乎沒有明確結論)
我翻了一下書本,找到有關物之瑕疵的相關論述。
何謂「物之瑕疵」,亦即當買賣標的物實際的狀態(包括效用、價值等)
與契約約定或一般交易習慣所期待者不相符合時,即會被認為存有「物之瑕疵」。
∼(李淑明,債法各論,2009)
有點抽象對吧,再往下。
在判斷是否存有「物之瑕疵」時,是以一般交易習慣為判斷標準。但,基於
私法自治原則,若當事人在買賣契約中已就標的物所具備的價值與效用加以
約定,則應先尊重當事人之約定,並以該約定來判斷物之瑕疵成立與否。所
以,「物之瑕疵」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
好像還是很抽象,哈哈。
簡單來說,瑕疵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
而我覺得這樣的概念比較能夠說明有關於品質這部份,
因為其他顯而易見的瑕疵就不太需要討論了吧。
品質的確是很主觀的東西
每個人對於衣物品質的忍受度並不相同
像我之前在日貨賣家purin那買紗裙(還百貨公司貨咧)
我覺得材質摸起來實在是很粗糙
我放在露天上賣,有個買家說要用換物的
後來換物完畢後,她回覆我說,她很喜歡這裙子。
你看,同樣一件裙子,卻有兩種不同的感受。
你說材質能夠是瑕疵的一種嗎?
如果依照法律學者的見解,它的確是,
但如果這樣的瑕疵用於個人賣家、甚至是轉讓上,
就情感上來說似乎是苛刻了些,
不過買家或是受讓者是可以依此來取消契約的,
只是一般我們所在意的郵寄運費什麼的,就得雙方橋好看是誰負擔,
沒有硬性規定得要哪一方負擔。
因為取消契約後雙方的義務就是回復原狀,
買家將東西退回,而賣家收到東西後把錢退回,
你或許會說,這樣不就是做白工嗎?
我說,是啊,不過,這就是網路交易雙方所必須承擔的風險之一呀。
B.版規有明確說明到關於這個的責任歸屬嗎?
我不曉得板龜有沒有明確說明,得請板主來釋龜XD
C.有些東西,其實自己買沒有比較貴,而且很快就能收到,
但為什麼還是有人願意跟團買呢?
我的話,是因為洽特版只能轉讓合購物,通常都能很快的轉讓出去。
之所以很快能轉讓出去,原因就在於洽特板有優於其他平台的機制,
就如同我先前所述,你拿到的一定是全新品、
妳所付的金額絕對跟跟團的價格是一樣的,
這樣的保證試問哪個平台可以做得到?
這樣的想法絕對是不少人願意跟團的主要因素…但,也因為洽特在轉讓者責任歸屬的
說明不太明確,以致於洽特版被當成出清東西的好地方,講好聽是出清~
講難聽是,有些東西是你看到實品絕對不會買的xx吧!
就是說,洽特版被當作試用品出清平台嗎?
跟團試試,不滿意就轉讓,反正我也不能跟主購要求這東西的品質太差而退貨
因為主購不是賣家! 那我就po到洽特轉讓看看好了~
被轉讓者收到後就只能傻眼忍氣吞下嗎? 我可以要求轉讓者(賣方)退款嗎?
可以要求取消契約啊,上面我有詳述了。
你提到了責任歸屬,我想,或許這就是板主趁機想達成共識的時機吧XD
因為我覺得這東西的品質真的不好~我覺得轉讓者(賣方)有避重就輕的感覺!!
但是,不行喔~因為賣方不等於賣家! 沒有瑕疵是不能退錢或賠償的~
品質不好是你個人感官問題,我覺得不會不好呀~~~
===>這樣怎麼說??? 這類的問題要怎麼控管呢??
沒有「沒有瑕疵」所以不能退錢(取消契約)這回事
你當然可以因為你覺得品質不好而要求取消契約
但是取消契約之後雙方所負的權利義務就不會只單方歸責在出賣人身上。
有無瑕疵只是讓雙方當事人的負責的程度有所不同,
沒有瑕疵那就大家鼻子摸摸,運費付一付讓契約回復原狀而已囉。
推 jingl:很多人都不知道消保法的規定吧,認為網拍皆 219.84.85.152 07/19 20:40
→ jingl:可七天內無條件退貨是常識,但以企業者為限 219.84.85.152 07/19 20:41
→ jingl:這點就常常被買方給忽略了,搞到多出很莫名 219.84.85.152 07/19 20:42
→ jingl:的困擾。我覺得換個名詞並非文字遊戲,只是 219.84.85.152 07/19 20:43
→ jingl:有意區別這兩者的不同而已。見仁見智。 219.84.85.152 07/19 20:44
是的,J大你抓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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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20.215
→ pegtom:結論1是你回文中說的啊…我哪裡誤解了…? 111.249.9.207 07/20 00:06
我是說賣家粗略分為兩種啊
可是我沒有說用賣家與賣方去區分啊
你是將賣家分為有鑑賞期的,而賣方則沒有
所以我回你說這不是我想要表達的東西。
→ pegtom:你回文中:賣家粗略分成二種…那段 111.249.9.207 07/20 00:07
→ pegtom:而且你是一開始是說:賣家/賣方 111.249.9.207 07/20 00:08
對,因為我誤把出賣人這個條文上會出現的法律字眼寫成賣方
所以板友提醒後我才把賣方改成為出賣人這樣。
→ pegtom:而且引用很多法條…但其實大家只是希望版規 111.249.9.207 07/20 00:09
→ pegtom:上能有個明確的條文說明這類的糾紛怎麼解 111.249.9.207 07/20 00:10
板龜的話就必須靠板主了
我們這些人只能相互討論討論而已啦...
→ pegtom:希望能在版規的情況下,大家都能遵守跟警示 111.249.9.207 07/20 00:11
→ pegtom:只是很簡單的想法,我對法律沒有特別研究, 111.249.9.207 07/20 00:12
→ pegtom:講這些對我門外漢來說就是文字遊戲… 111.249.9.207 07/20 00:13
我知道法律的東西對平常不常接觸的人來說真的很機車
但是,如果我們在討論這樣的權利義務上卻不提到法律
就等於我們只是在空談而已
何況,多認識一些法律的東西才能夠真正保護自己
不能夠只是等著人家來告訴你
而是能夠靠自己去瞭解條文在說些什麼
切記,法律不是保護每個人,而是保護會使用它的人。
這很殘酷,卻很現實。
→ pegtom:直接當版標是說這爭議沒得談嗎?只能接受? 111.249.9.207 07/20 00:16
婀...我們討論到現在並沒有開大絕說沒得談吧...
真的直接當板標板龜我幹麼不把PO文的時間拿去準備考試
還在這邊跟大家閒扯淡幹麼...(淚)
→ sinyae:玩這文字遊戲做啥?大家要知道的是轉讓者對 114.44.105.170 07/20 00:38
→ sinyae:轉讓物要不要負瑕疵責任而已,名詞就讓版龜 114.44.105.170 07/20 00:39
→ sinyae:和版主去定就好了。 114.44.105.170 07/20 00:40
推 sophia0437:其實我覺得這個真的不用太堅持 因為每 219.84.208.45 07/20 00:40
→ sophia0437:個人的觀點都不一樣 219.84.208.45 07/20 00:41
→ aimify:s大你不要直接按END都不看我寫得東西咩 114.27.120.215 07/20 00:41
→ aimify:我有寫轉讓者當然要對轉讓物負瑕疵責任啊 114.27.120.215 07/20 00:41
推 minksable:洽特沒有明定不能議價喔~ 114.25.19.8 07/20 00:46
推 minksable:只是大家感受不好而已 XD 114.25.19.8 07/20 00:48
→ pegtom:板標很短,應該有不少人覺得是肯定句吧? 111.249.9.207 07/20 00:56
→ sinyae:我知道你有寫啊,所以我說討論這沒用,就只 114.44.105.170 07/20 00:56
→ pegtom:好~依法條來看不是賣家,那應該算什麼?板標 111.249.9.207 07/20 00:56
→ sinyae:是個名詞而已。 114.44.105.170 07/20 00:57
→ pegtom:是想表達????? 111.249.9.207 07/20 00:57
→ miyukiy:洽特沒有明訂不能議價+1 140.113.95.198 07/20 01:07
→ miyukiy:至少版規根本沒寫...為什麼這麼理直氣壯說 140.113.95.198 07/20 01:08
→ miyukiy:"規定受讓者不可以議價",那只是一種默契 140.113.95.198 07/20 01:08
→ miyukiy:默契、潛規則,跟明訂、規定都是有差距的 140.113.95.198 07/20 01:09
→ miyukiy:一般賣家有的也會註明議價不理阿,洽特轉 140.113.95.198 07/20 01:10
→ miyukiy:讓頂多是不註明也比較少會遇到人殺價,但 140.113.95.198 07/20 01:10
→ miyukiy:還是有人會殺的,尤其過去討論議價議題的 140.113.95.198 07/20 01:10
→ miyukiy:文章,不少人表示如果轉很久還沒轉掉,遇 140.113.95.198 07/20 01:11
→ miyukiy:到議價就會接受或自行降價,但如果很搶手 140.113.95.198 07/20 01:11
→ miyukiy:就根本不用管議價的人,這也是自由市場阿 140.113.95.198 07/20 01:11
唉呀,我一直以為不能議價有明文規定,謝謝提醒。
內文也會做更改。
※ 編輯: aimify 來自: 114.27.120.215 (07/20 01:17)
推 sophia0437:我每次都自行降價 哭哭 219.84.208.45 07/20 01:24
→ pegtom:m大是學商的吧!(握) 市場價格供需決定的~ 111.249.9.207 07/20 01:27
→ aimify:M大你說的我都同意,但自行降價跟被殺感覺 114.27.120.215 07/20 01:29
→ aimify:有差捏... 114.27.120.215 07/20 01:29
→ miyukiy:囧 我是理工的XD 商科我是外行人...(貢獻 140.113.95.198 07/20 01:30
→ miyukiy:不少金錢給商人就是了orz) 140.113.95.198 07/20 01:30
→ miyukiy:同意感覺有差,所以我直接刪掉議價的信或 140.113.95.198 07/20 01:31
→ miyukiy:回"不行喔~",然後立馬刪掉 140.113.95.198 07/20 01:32
→ miyukiy:其實我認同因為洽特轉讓有諸多限制,所以 140.113.95.198 07/20 01:36
→ miyukiy:版友都有默契,不會拿對一般賣家的要求直 140.113.95.198 07/20 01:36
→ miyukiy:接套用到轉讓者身上,也因為這些限制,所 140.113.95.198 07/20 01:37
→ miyukiy:以洽特轉讓出商品較一般管道快速(因買者會 140.113.95.198 07/20 01:37
→ miyukiy:對有諸多限制的轉讓者較信任、感覺友善) 140.113.95.198 07/20 01:38
→ miyukiy:只是我的立場還是覺得以買賣行為來講,轉 140.113.95.198 07/20 01:39
→ miyukiy:讓者就是買賣行為中的賣方,差別是限制較 140.113.95.198 07/20 01:39
→ miyukiy:多,洽特轉讓會有不同於其他平台的潛規則 140.113.95.198 07/20 01:40
→ miyukiy:但還是賣方(非企業經營者之賣家)無誤... 140.113.95.198 07/20 01:41
→ miyukiy:真遇到交易糾紛必須走出洽特處理時,處境 140.113.95.198 07/20 01:43
→ miyukiy:不會跟一般二手賣家有太大的差異的 140.113.95.198 07/20 01:43
→ miyukiy:所以,我認同轉讓者是限制較多的賣家,因 140.113.95.198 07/20 02:02
→ miyukiy:此刻意用"轉讓者"這名詞想刻意區別,但基 140.113.95.198 07/20 02:03
→ miyukiy:於轉讓者本質仍是賣家(賣方),版規直接這 140.113.95.198 07/20 02:03
→ miyukiy:樣下實在太簡短,容易讓人誤解、有爭議 140.113.95.198 07/20 02:05
→ miyukiy:所以其實我主要是針對版標表達意見啦 囧 140.113.95.198 07/20 02:06
推 jingl:給M大拍拍手~@@~有條不紊 219.84.85.152 07/20 02:14
推 ninichu:非常同意m大! 111.81.254.107 07/20 02:44
推 spiritia:同意m大,因不管是否有營利賺錢才稱為賣 180.177.14.217 07/20 05:29
→ spiritia:家的法律用詞。你的東西出售換取現金,這 180.177.14.217 07/20 05:29
→ spiritia:就是一種買賣行為。就跟上露天賣二手品or 180.177.14.217 07/20 05:30
→ spiritia:不用物品換現一樣。也不是一定要"賺"錢, 180.177.14.217 07/20 05:31
→ spiritia:也許也是賠本賣,但求換現而已。但在洽特 180.177.14.217 07/20 05:31
→ spiritia:在來源規定、新舊品及禁止低買高賣的規定 180.177.14.217 07/20 05:32
→ spiritia:因有著學網及板規制定較一般外面來的嚴格 180.177.14.217 07/20 05:32
→ spiritia:罷了!不想玩文字遊戲什麼賣家賣方轉讓者 180.177.14.217 07/20 05:33
→ spiritia:只覺得單以"買賣"行為來說,這是一宗交易 180.177.14.217 07/20 05:33
→ spiritia:並買方基本對合購洽特要有一定的瞭解和禮 180.177.14.217 07/20 05:35
→ spiritia:貌並相互配合! 這才是到洽特這裡,還擺 180.177.14.217 07/20 05:36
→ spiritia:著一付『消費者最大』的白目行為讓人爆氣 180.177.14.217 07/20 05:36
→ spiritia:的最大因素吧! (小白退散) 180.177.14.217 07/20 05:37
→ spiritia:覺得板標這樣下似乎太過籠統了一些 180.177.14.217 07/20 05:41
推 cyijiun:我覺得去分這些也沒啥用 最重要的還是制定 1.161.132.219 07/20 08:35
→ cyijiun:規範 比較有實質的用途 1.161.132.219 07/20 08:35
→ yuusnow:在洽特買到的,可不一定是全新品。 118.169.74.188 07/20 11:14
→ yuusnow:一定的後續機制,如果指的是黑人,那根網 118.169.74.188 07/20 11:14
→ yuusnow:拍給負評不是差不多? 不在乎的人依舊不痛 118.169.74.188 07/20 11:15
→ yuusnow:癢,在洽特發生糾紛,知道的也未必會比較 118.169.74.188 07/20 11:17
→ yuusnow:較多,甚至還會本著"信任"的基礎知道的更 118.169.74.188 07/20 11:18
→ yuusnow:少。 這有默認嗎... 我覺得10個有8個來信 118.169.74.188 07/20 11:19
→ yuusnow:的還是會殺價阿... 我覺得還比網拍殺的兇 118.169.74.188 07/20 11:19
→ yuusnow:因為網拍的問與答會被公開,前面沒殺成功 118.169.74.188 07/20 11:20
→ yuusnow:後面的人就會覺得應該不會成功了,放棄殺 118.169.74.188 07/20 11:20
→ yuusnow:價,或者是大家就會看到賣家價格很硬,也 118.169.74.188 07/20 11:20
→ yuusnow:就不會去試,但洽特是很私下的,你根本不 118.169.74.188 07/20 11:21
→ yuusnow:知道其他人,所以也會繼續殺價。 118.169.74.188 07/20 11:21
→ yuusnow:用賺不賺錢跟能不能大方的(?)殺價來分賣家 118.169.74.188 07/20 11:24
→ yuusnow:很微妙... 到頭來所謂的轉讓人跟賣家在法 118.169.74.188 07/20 11:26
→ yuusnow:律上要負擔的權利義務並無分別不是? 118.169.74.188 07/20 11:26
→ aimify:我覺得正名的好處是,只要我看到轉讓者我就 118.171.32.202 07/20 11:40
→ aimify: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你在說洽特要轉讓的人 118.171.32.202 07/20 11:41
→ aimify:就像minksable在文章裡直接使用轉讓者我閱 118.171.32.202 07/20 11:42
→ aimify:讀起來就很流暢。何況,我也說轉讓人的權利 118.171.32.202 07/20 11:43
→ aimify:義務是出賣人所必須負責的範圍是一樣的 118.171.32.202 07/20 11:44
→ aimify:如果大家要用賣家這樣的詞才能理解的話,那 118.171.32.202 07/20 11:44
→ aimify:就是說,轉讓人跟賣家一樣需要負相同責任醬 118.171.32.202 07/20 11:45
→ aimify:Y大你提到很微妙的東西,但我認為這就是轉 118.171.32.202 07/20 11:46
→ aimify:讓人與賣家最大不同的地方啊。 118.171.32.202 07/20 11:46
→ aimify:換個立場說,如果你在洽特的文章看見說我是 118.171.32.202 07/20 11:46
→ aimify:賣家等云云,相信閱讀者的心情多少也有點詭 118.171.32.202 07/20 11:47
→ aimify:異吧...至少我看到在洽特文章出現賣家兩字 118.171.32.202 07/20 11:47
→ aimify:會覺得挺刺眼的就是了... 118.171.32.202 07/20 11:48
→ yuusnow:我不覺得有啥好詭異的。 實際上就是賣家。 118.169.74.188 07/20 11:58
→ yuusnow:況且,我也有說我不覺得有什麼差別... 118.169.74.188 07/20 11:59
→ yuusnow:沒人規定賣家一定要賺錢,很多出清二手商 118.169.74.188 07/20 11:59
→ yuusnow:品或是新品的個人賣家也沒賺錢,殺價就更 118.169.74.188 07/20 12:00
→ yuusnow:微妙了...實際上還是很多人會殺價。 118.169.74.188 07/20 12:00
→ pegtom:那個…a大~我們在意的真的不是怎麼稱呼轉讓 218.211.32.194 07/20 12:46
→ pegtom:者~我們想釐清的是內容啊!! 218.211.32.194 07/20 12:47
→ pegtom:你一直在強調稱呼,有種鬼打牆的感覺… 218.211.32.194 07/20 12:48
→ snow730:同意p大..是內在實質而非表面稱呼 114.33.65.26 07/20 12:55
→ snow730:真的"正名"了 但還是很多人不尊重/不懂這 114.33.65.26 07/20 12:56
→ snow730:那有何意義 囧 114.33.65.26 07/20 12:56
→ yuusnow:老實說我不是很同意賣家就可以殺價的論點 118.169.74.188 07/20 12:57
→ yuusnow:(這裡的賣家就是a大一直說的別的賣家) 118.169.74.188 07/20 12:57
→ yuusnow:要殺價的人,無論是買洽特還是買網拍都會 118.169.74.188 07/20 12:58
→ yuusnow:殺價,不會殺價的人(例如弱弱的我)買哪個 118.169.74.188 07/20 12:58
→ yuusnow:都不會殺價(我最愛殺價的,是8591的虛擬 118.169.74.188 07/20 12:59
→ snow730:覺得a大討論的都是人情面 也是洽特這可貴 114.33.65.26 07/20 12:59
→ snow730:的部分 114.33.65.26 07/20 12:59
→ yuusnow:寶物,其他東西我幾乎都不殺價) 118.169.74.188 07/20 12:59
標題: Re: [討論] 板標的意思是?
時間: Thu Jul 19 23:55:52 2012
我知道大家都想直接看結論
那我就直接從結論上來回應
※ 引述《pegtom (蛤?)》之銘言:
(因為a大那篇的內文太長了,這篇直接討論結論)
1.賣家≠賣方=轉讓者
因此:是賣家的話,購買者可以要求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
是賣方的話,購買者不可以七天鑑賞期要求無條件退貨(款式不愛、布料太差…)
2.賣方(轉讓者)如果出售(轉讓)的物品是有瑕疵,購買者(被轉讓者)可要求退款或補償
針對第一點
你的結論並不是我表達的東西
出賣人(法律用語)
│
┌────┼────┐
賣方 賣家 轉讓者(轉讓人) (白話生活用語)
│
┌──────┐
適用 不適用
消保法 消保法的
的賣家 個人賣家
(如出清個人物品的露天、雅虎、
ptt二手跳蚤市場或其他平台管道的賣家)
則適用民法的買賣契約篇章
所以,適用消保法的賣家,才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
不適用消保法的賣家,那就回歸民法,依民法處理。
(轉讓者一樣是適用民法而非消保法)。
ptt洽特板的出賣人我之所以定義為轉讓者(或轉讓人)而非賣家
除了轉讓者的確有不同於一般賣家的特別條件以外
更是有刻意區別於一般賣家的意涵在裡頭。
試想,如果你是買受人,你在洽特板所拿到的東西,
跟其他平台相比,你可以很放心你從轉讓者那裡拿到的一定是全新品。
如果不是,你至少有一定的後續機制可以處理這個不誠實的轉讓者,
但其他平台管道可沒有如此嚴謹的交易環境。
(就像我先生之前幫我物色新手機,在某個多在賣二手手機的網站,
在這裡,無論你是買家還是賣家,被放鴿子是很稀鬆平常的,
被放鴿子會不會生氣?會啊,可是苦無辦法啊,因為你只知道對方的網路帳號
卻不曉得對方的真正個人資料,你無法報黑、無法有其他後續的處置)
換個立場,今天你是出賣人,有個正名叫做轉讓者,
你有個不同於一般交易平台賣家的最大優勢,
那就是我們默認洽特中,買受人不能像其他平台的買家般議價。
我們一般社會通念都認為對方是賣家,所以殺價是可以被允許的,
但在洽特的文化環境當中,我們卻不成文的限制了買受人這樣的行為,
就是因為我們處在一個名為批踢踢洽特板的環境裡,
為了保護受讓者,所以規定轉讓者不能營利;
相同的,轉讓者也必須有所保護,所以默認受讓者不太能自由議價。
既然洽特裡的買賣行為跟外面的世界有不一樣的地方,
那麼,給洽特的出賣人稱呼做轉讓人又有什麼多餘或是不行的呢?
=============================================================================
好,那接下來我針對p大的問題來做回應
A.瑕疵怎麼定義? (可大可小,版上不少關於合購物品的瑕疵爭議,似乎沒有明確結論)
我翻了一下書本,找到有關物之瑕疵的相關論述。
何謂「物之瑕疵」,亦即當買賣標的物實際的狀態(包括效用、價值等)
與契約約定或一般交易習慣所期待者不相符合時,即會被認為存有「物之瑕疵」。
∼(李淑明,債法各論,2009)
有點抽象對吧,再往下。
在判斷是否存有「物之瑕疵」時,是以一般交易習慣為判斷標準。但,基於
私法自治原則,若當事人在買賣契約中已就標的物所具備的價值與效用加以
約定,則應先尊重當事人之約定,並以該約定來判斷物之瑕疵成立與否。所
以,「物之瑕疵」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
好像還是很抽象,哈哈。
簡單來說,瑕疵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
而我覺得這樣的概念比較能夠說明有關於品質這部份,
因為其他顯而易見的瑕疵就不太需要討論了吧。
品質的確是很主觀的東西
每個人對於衣物品質的忍受度並不相同
像我之前在日貨賣家purin那買紗裙(還百貨公司貨咧)
我覺得材質摸起來實在是很粗糙
我放在露天上賣,有個買家說要用換物的
後來換物完畢後,她回覆我說,她很喜歡這裙子。
你看,同樣一件裙子,卻有兩種不同的感受。
你說材質能夠是瑕疵的一種嗎?
如果依照法律學者的見解,它的確是,
但如果這樣的瑕疵用於個人賣家、甚至是轉讓上,
就情感上來說似乎是苛刻了些,
不過買家或是受讓者是可以依此來取消契約的,
只是一般我們所在意的郵寄運費什麼的,就得雙方橋好看是誰負擔,
沒有硬性規定得要哪一方負擔。
因為取消契約後雙方的義務就是回復原狀,
買家將東西退回,而賣家收到東西後把錢退回,
你或許會說,這樣不就是做白工嗎?
我說,是啊,不過,這就是網路交易雙方所必須承擔的風險之一呀。
B.版規有明確說明到關於這個的責任歸屬嗎?
我不曉得板龜有沒有明確說明,得請板主來釋龜XD
C.有些東西,其實自己買沒有比較貴,而且很快就能收到,
但為什麼還是有人願意跟團買呢?
我的話,是因為洽特版只能轉讓合購物,通常都能很快的轉讓出去。
之所以很快能轉讓出去,原因就在於洽特板有優於其他平台的機制,
就如同我先前所述,你拿到的一定是全新品、
妳所付的金額絕對跟跟團的價格是一樣的,
這樣的保證試問哪個平台可以做得到?
這樣的想法絕對是不少人願意跟團的主要因素…但,也因為洽特在轉讓者責任歸屬的
說明不太明確,以致於洽特版被當成出清東西的好地方,講好聽是出清~
講難聽是,有些東西是你看到實品絕對不會買的xx吧!
就是說,洽特版被當作試用品出清平台嗎?
跟團試試,不滿意就轉讓,反正我也不能跟主購要求這東西的品質太差而退貨
因為主購不是賣家! 那我就po到洽特轉讓看看好了~
被轉讓者收到後就只能傻眼忍氣吞下嗎? 我可以要求轉讓者(賣方)退款嗎?
可以要求取消契約啊,上面我有詳述了。
你提到了責任歸屬,我想,或許這就是板主趁機想達成共識的時機吧XD
因為我覺得這東西的品質真的不好~我覺得轉讓者(賣方)有避重就輕的感覺!!
但是,不行喔~因為賣方不等於賣家! 沒有瑕疵是不能退錢或賠償的~
品質不好是你個人感官問題,我覺得不會不好呀~~~
===>這樣怎麼說??? 這類的問題要怎麼控管呢??
沒有「沒有瑕疵」所以不能退錢(取消契約)這回事
你當然可以因為你覺得品質不好而要求取消契約
但是取消契約之後雙方所負的權利義務就不會只單方歸責在出賣人身上。
有無瑕疵只是讓雙方當事人的負責的程度有所不同,
沒有瑕疵那就大家鼻子摸摸,運費付一付讓契約回復原狀而已囉。
推 jingl:很多人都不知道消保法的規定吧,認為網拍皆 219.84.85.152 07/19 20:40
→ jingl:可七天內無條件退貨是常識,但以企業者為限 219.84.85.152 07/19 20:41
→ jingl:這點就常常被買方給忽略了,搞到多出很莫名 219.84.85.152 07/19 20:42
→ jingl:的困擾。我覺得換個名詞並非文字遊戲,只是 219.84.85.152 07/19 20:43
→ jingl:有意區別這兩者的不同而已。見仁見智。 219.84.85.152 07/19 20:44
是的,J大你抓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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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20.215
→ pegtom:結論1是你回文中說的啊…我哪裡誤解了…? 111.249.9.207 07/20 00:06
我是說賣家粗略分為兩種啊
可是我沒有說用賣家與賣方去區分啊
你是將賣家分為有鑑賞期的,而賣方則沒有
所以我回你說這不是我想要表達的東西。
→ pegtom:你回文中:賣家粗略分成二種…那段 111.249.9.207 07/20 00:07
→ pegtom:而且你是一開始是說:賣家/賣方 111.249.9.207 07/20 00:08
對,因為我誤把出賣人這個條文上會出現的法律字眼寫成賣方
所以板友提醒後我才把賣方改成為出賣人這樣。
→ pegtom:而且引用很多法條…但其實大家只是希望版規 111.249.9.207 07/20 00:09
→ pegtom:上能有個明確的條文說明這類的糾紛怎麼解 111.249.9.207 07/20 00:10
板龜的話就必須靠板主了
我們這些人只能相互討論討論而已啦...
→ pegtom:希望能在版規的情況下,大家都能遵守跟警示 111.249.9.207 07/20 00:11
→ pegtom:只是很簡單的想法,我對法律沒有特別研究, 111.249.9.207 07/20 00:12
→ pegtom:講這些對我門外漢來說就是文字遊戲… 111.249.9.207 07/20 00:13
我知道法律的東西對平常不常接觸的人來說真的很機車
但是,如果我們在討論這樣的權利義務上卻不提到法律
就等於我們只是在空談而已
何況,多認識一些法律的東西才能夠真正保護自己
不能夠只是等著人家來告訴你
而是能夠靠自己去瞭解條文在說些什麼
切記,法律不是保護每個人,而是保護會使用它的人。
這很殘酷,卻很現實。
→ pegtom:直接當版標是說這爭議沒得談嗎?只能接受? 111.249.9.207 07/20 00:16
婀...我們討論到現在並沒有開大絕說沒得談吧...
真的直接當板標板龜我幹麼不把PO文的時間拿去準備考試
還在這邊跟大家閒扯淡幹麼...(淚)
→ sinyae:玩這文字遊戲做啥?大家要知道的是轉讓者對 114.44.105.170 07/20 00:38
→ sinyae:轉讓物要不要負瑕疵責任而已,名詞就讓版龜 114.44.105.170 07/20 00:39
→ sinyae:和版主去定就好了。 114.44.105.170 07/20 00:40
推 sophia0437:其實我覺得這個真的不用太堅持 因為每 219.84.208.45 07/20 00:40
→ sophia0437:個人的觀點都不一樣 219.84.208.45 07/20 00:41
→ aimify:s大你不要直接按END都不看我寫得東西咩 114.27.120.215 07/20 00:41
→ aimify:我有寫轉讓者當然要對轉讓物負瑕疵責任啊 114.27.120.215 07/20 00:41
推 minksable:洽特沒有明定不能議價喔~ 114.25.19.8 07/20 00:46
推 minksable:只是大家感受不好而已 XD 114.25.19.8 07/20 00:48
→ pegtom:板標很短,應該有不少人覺得是肯定句吧? 111.249.9.207 07/20 00:56
→ sinyae:我知道你有寫啊,所以我說討論這沒用,就只 114.44.105.170 07/20 00:56
→ pegtom:好~依法條來看不是賣家,那應該算什麼?板標 111.249.9.207 07/20 00:56
→ sinyae:是個名詞而已。 114.44.105.170 07/20 00:57
→ pegtom:是想表達????? 111.249.9.207 07/20 00:57
→ miyukiy:洽特沒有明訂不能議價+1 140.113.95.198 07/20 01:07
→ miyukiy:至少版規根本沒寫...為什麼這麼理直氣壯說 140.113.95.198 07/20 01:08
→ miyukiy:"規定受讓者不可以議價",那只是一種默契 140.113.95.198 07/20 01:08
→ miyukiy:默契、潛規則,跟明訂、規定都是有差距的 140.113.95.198 07/20 01:09
→ miyukiy:一般賣家有的也會註明議價不理阿,洽特轉 140.113.95.198 07/20 01:10
→ miyukiy:讓頂多是不註明也比較少會遇到人殺價,但 140.113.95.198 07/20 01:10
→ miyukiy:還是有人會殺的,尤其過去討論議價議題的 140.113.95.198 07/20 01:10
→ miyukiy:文章,不少人表示如果轉很久還沒轉掉,遇 140.113.95.198 07/20 01:11
→ miyukiy:到議價就會接受或自行降價,但如果很搶手 140.113.95.198 07/20 01:11
→ miyukiy:就根本不用管議價的人,這也是自由市場阿 140.113.95.198 07/20 01:11
唉呀,我一直以為不能議價有明文規定,謝謝提醒。
內文也會做更改。
※ 編輯: aimify 來自: 114.27.120.215 (07/20 01:17)
推 sophia0437:我每次都自行降價 哭哭 219.84.208.45 07/20 01:24
→ pegtom:m大是學商的吧!(握) 市場價格供需決定的~ 111.249.9.207 07/20 01:27
→ aimify:M大你說的我都同意,但自行降價跟被殺感覺 114.27.120.215 07/20 01:29
→ aimify:有差捏... 114.27.120.215 07/20 01:29
→ miyukiy:囧 我是理工的XD 商科我是外行人...(貢獻 140.113.95.198 07/20 01:30
→ miyukiy:不少金錢給商人就是了orz) 140.113.95.198 07/20 01:30
→ miyukiy:同意感覺有差,所以我直接刪掉議價的信或 140.113.95.198 07/20 01:31
→ miyukiy:回"不行喔~",然後立馬刪掉 140.113.95.198 07/20 01:32
→ miyukiy:其實我認同因為洽特轉讓有諸多限制,所以 140.113.95.198 07/20 01:36
→ miyukiy:版友都有默契,不會拿對一般賣家的要求直 140.113.95.198 07/20 01:36
→ miyukiy:接套用到轉讓者身上,也因為這些限制,所 140.113.95.198 07/20 01:37
→ miyukiy:以洽特轉讓出商品較一般管道快速(因買者會 140.113.95.198 07/20 01:37
→ miyukiy:對有諸多限制的轉讓者較信任、感覺友善) 140.113.95.198 07/20 01:38
→ miyukiy:只是我的立場還是覺得以買賣行為來講,轉 140.113.95.198 07/20 01:39
→ miyukiy:讓者就是買賣行為中的賣方,差別是限制較 140.113.95.198 07/20 01:39
→ miyukiy:多,洽特轉讓會有不同於其他平台的潛規則 140.113.95.198 07/20 01:40
→ miyukiy:但還是賣方(非企業經營者之賣家)無誤... 140.113.95.198 07/20 01:41
→ miyukiy:真遇到交易糾紛必須走出洽特處理時,處境 140.113.95.198 07/20 01:43
→ miyukiy:不會跟一般二手賣家有太大的差異的 140.113.95.198 07/20 01:43
→ miyukiy:所以,我認同轉讓者是限制較多的賣家,因 140.113.95.198 07/20 02:02
→ miyukiy:此刻意用"轉讓者"這名詞想刻意區別,但基 140.113.95.198 07/20 02:03
→ miyukiy:於轉讓者本質仍是賣家(賣方),版規直接這 140.113.95.198 07/20 02:03
→ miyukiy:樣下實在太簡短,容易讓人誤解、有爭議 140.113.95.198 07/20 02:05
→ miyukiy:所以其實我主要是針對版標表達意見啦 囧 140.113.95.198 07/20 02:06
推 jingl:給M大拍拍手~@@~有條不紊 219.84.85.152 07/20 02:14
推 ninichu:非常同意m大! 111.81.254.107 07/20 02:44
推 spiritia:同意m大,因不管是否有營利賺錢才稱為賣 180.177.14.217 07/20 05:29
→ spiritia:家的法律用詞。你的東西出售換取現金,這 180.177.14.217 07/20 05:29
→ spiritia:就是一種買賣行為。就跟上露天賣二手品or 180.177.14.217 07/20 05:30
→ spiritia:不用物品換現一樣。也不是一定要"賺"錢, 180.177.14.217 07/20 05:31
→ spiritia:也許也是賠本賣,但求換現而已。但在洽特 180.177.14.217 07/20 05:31
→ spiritia:在來源規定、新舊品及禁止低買高賣的規定 180.177.14.217 07/20 05:32
→ spiritia:因有著學網及板規制定較一般外面來的嚴格 180.177.14.217 07/20 05:32
→ spiritia:罷了!不想玩文字遊戲什麼賣家賣方轉讓者 180.177.14.217 07/20 05:33
→ spiritia:只覺得單以"買賣"行為來說,這是一宗交易 180.177.14.217 07/20 05:33
→ spiritia:並買方基本對合購洽特要有一定的瞭解和禮 180.177.14.217 07/20 05:35
→ spiritia:貌並相互配合! 這才是到洽特這裡,還擺 180.177.14.217 07/20 05:36
→ spiritia:著一付『消費者最大』的白目行為讓人爆氣 180.177.14.217 07/20 05:36
→ spiritia:的最大因素吧! (小白退散) 180.177.14.217 07/20 05:37
→ spiritia:覺得板標這樣下似乎太過籠統了一些 180.177.14.217 07/20 05:41
推 cyijiun:我覺得去分這些也沒啥用 最重要的還是制定 1.161.132.219 07/20 08:35
→ cyijiun:規範 比較有實質的用途 1.161.132.219 07/20 08:35
→ yuusnow:在洽特買到的,可不一定是全新品。 118.169.74.188 07/20 11:14
→ yuusnow:一定的後續機制,如果指的是黑人,那根網 118.169.74.188 07/20 11:14
→ yuusnow:拍給負評不是差不多? 不在乎的人依舊不痛 118.169.74.188 07/20 11:15
→ yuusnow:癢,在洽特發生糾紛,知道的也未必會比較 118.169.74.188 07/20 11:17
→ yuusnow:較多,甚至還會本著"信任"的基礎知道的更 118.169.74.188 07/20 11:18
→ yuusnow:少。 這有默認嗎... 我覺得10個有8個來信 118.169.74.188 07/20 11:19
→ yuusnow:的還是會殺價阿... 我覺得還比網拍殺的兇 118.169.74.188 07/20 11:19
→ yuusnow:因為網拍的問與答會被公開,前面沒殺成功 118.169.74.188 07/20 11:20
→ yuusnow:後面的人就會覺得應該不會成功了,放棄殺 118.169.74.188 07/20 11:20
→ yuusnow:價,或者是大家就會看到賣家價格很硬,也 118.169.74.188 07/20 11:20
→ yuusnow:就不會去試,但洽特是很私下的,你根本不 118.169.74.188 07/20 11:21
→ yuusnow:知道其他人,所以也會繼續殺價。 118.169.74.188 07/20 11:21
→ yuusnow:用賺不賺錢跟能不能大方的(?)殺價來分賣家 118.169.74.188 07/20 11:24
→ yuusnow:很微妙... 到頭來所謂的轉讓人跟賣家在法 118.169.74.188 07/20 11:26
→ yuusnow:律上要負擔的權利義務並無分別不是? 118.169.74.188 07/20 11:26
→ aimify:我覺得正名的好處是,只要我看到轉讓者我就 118.171.32.202 07/20 11:40
→ aimify: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你在說洽特要轉讓的人 118.171.32.202 07/20 11:41
→ aimify:就像minksable在文章裡直接使用轉讓者我閱 118.171.32.202 07/20 11:42
→ aimify:讀起來就很流暢。何況,我也說轉讓人的權利 118.171.32.202 07/20 11:43
→ aimify:義務是出賣人所必須負責的範圍是一樣的 118.171.32.202 07/20 11:44
→ aimify:如果大家要用賣家這樣的詞才能理解的話,那 118.171.32.202 07/20 11:44
→ aimify:就是說,轉讓人跟賣家一樣需要負相同責任醬 118.171.32.202 07/20 11:45
→ aimify:Y大你提到很微妙的東西,但我認為這就是轉 118.171.32.202 07/20 11:46
→ aimify:讓人與賣家最大不同的地方啊。 118.171.32.202 07/20 11:46
→ aimify:換個立場說,如果你在洽特的文章看見說我是 118.171.32.202 07/20 11:46
→ aimify:賣家等云云,相信閱讀者的心情多少也有點詭 118.171.32.202 07/20 11:47
→ aimify:異吧...至少我看到在洽特文章出現賣家兩字 118.171.32.202 07/20 11:47
→ aimify:會覺得挺刺眼的就是了... 118.171.32.202 07/20 11:48
→ yuusnow:我不覺得有啥好詭異的。 實際上就是賣家。 118.169.74.188 07/20 11:58
→ yuusnow:況且,我也有說我不覺得有什麼差別... 118.169.74.188 07/20 11:59
→ yuusnow:沒人規定賣家一定要賺錢,很多出清二手商 118.169.74.188 07/20 11:59
→ yuusnow:品或是新品的個人賣家也沒賺錢,殺價就更 118.169.74.188 07/20 12:00
→ yuusnow:微妙了...實際上還是很多人會殺價。 118.169.74.188 07/20 12:00
→ pegtom:那個…a大~我們在意的真的不是怎麼稱呼轉讓 218.211.32.194 07/20 12:46
→ pegtom:者~我們想釐清的是內容啊!! 218.211.32.194 07/20 12:47
→ pegtom:你一直在強調稱呼,有種鬼打牆的感覺… 218.211.32.194 07/20 12:48
→ snow730:同意p大..是內在實質而非表面稱呼 114.33.65.26 07/20 12:55
→ snow730:真的"正名"了 但還是很多人不尊重/不懂這 114.33.65.26 07/20 12:56
→ snow730:那有何意義 囧 114.33.65.26 07/20 12:56
→ yuusnow:老實說我不是很同意賣家就可以殺價的論點 118.169.74.188 07/20 12:57
→ yuusnow:(這裡的賣家就是a大一直說的別的賣家) 118.169.74.188 07/20 12:57
→ yuusnow:要殺價的人,無論是買洽特還是買網拍都會 118.169.74.188 07/20 12:58
→ yuusnow:殺價,不會殺價的人(例如弱弱的我)買哪個 118.169.74.188 07/20 12:58
→ yuusnow:都不會殺價(我最愛殺價的,是8591的虛擬 118.169.74.188 07/20 12:59
→ snow730:覺得a大討論的都是人情面 也是洽特這可貴 114.33.65.26 07/20 12:59
→ snow730:的部分 114.33.65.26 07/20 12:59
→ yuusnow:寶物,其他東西我幾乎都不殺價) 118.169.74.188 07/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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